“对通过电话销售、邮售、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30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,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。”这表明消费者享有“后悔权”的概念成了这次新《消法》的一个修改意向。
日前,颁布了近16年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简称《消法》)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。而其中有关网购“后悔权”的概念备受关注。
网民掌柜的意见不一
在一些购物网站,卖家自行设置的霸王条款并不鲜见,如“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物”、“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,不成为退货理由”、“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”等等。
网友Sarah说,网购最大的隐患就是实物与图片不符,甚至连一些网评都有虚假的可能。“后悔权”降低了网购的风险,买东西更加安心。
“商品要求退货是合情合理的,但消费者的理由也要正当才行。”“过来凑热闹”的店主卢钰青认为,仅因为买家个人原因而被要求退货的话,这对经营者来说是个损失。
在众网店掌柜中,销售水果的商家对“后悔权”的意见更大。“美食小铺”老板应美娟表示,水果吃的就是新鲜,例如文旦,一个月后早过了保鲜期,再退回来就错过销售季节。
“后悔权”可操作性存在分歧
如果消费者只是因为个人不喜好就要求退货的话,邮费应该由买家承担。但假如是商家的过错,买家理应不承担费用。退货商品是否会影响再次销售,到底由哪一方说了算,很难鉴定。
另外,“30天内可退货”不具可行性。尤其是月饼、水果等保鲜期短的产品,应该特殊对待。再说,网购双方极有可能处于异地,万一闹起矛盾,双方协商难,监管部门调解也有难度。
大部分网友觉得,新《消法》增加“后悔权”的同时也应该配套出台一些相关实施细则,使其实行起来更具操作性






